被解读政策:【现行有效】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本办法的相关背景
近年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每年开展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选工作,共评选出广播类优秀作品224部、电视类优秀作品229部,评选出优秀传播机构40个,获得总局扶持的作品和机构总数为57部(个)。为促进公益广告的进一步传播,使公益广告深入人心,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向市财政局申请了专项扶持资金,奖励扶持一批优秀作品与优秀传播机构,调动了北京市广电机构和社会各界制作创作、生产、播出公益广告的积极性。
在北京市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的扶持下,广播电视优秀创作团队孵化出了更多有思想、有深度、有品质的优秀作品,公益广告作品播出时长大幅增加,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传播效果,在脱贫攻坚、抗击疫情、建党百年等伟大斗争和重大宣传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更进一步推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事业发展,需要把在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好的做法和激励措施,提炼成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此,我局拟研究制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创新公益广告内容生产,加快公益广告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益广告传播能力和服务承载能力。
二、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2016年,包括国家广电总局在内的6部门联合出台《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益广告的管理部门、制作、传播等作了规定,强调要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2022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布《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其正文第四款、第五款均对广播电视文艺专业人才培养和支持提出了系列要求,坚持实践标准,注重在文艺创作特别是主题作品创作一线,发现和培养高水平文艺创作人才。充分发挥评选表彰、项目扶持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扶持一批优秀国产电视剧、文艺节目、纪录片、动画片、网络剧片等视听作品及人才,加快推动视听内容创作生产繁荣发展。因此,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行的公益广告创作机制尤为重要。本办法草案根据以上法律和相关规定,重在强化政府引导扶持,调动制作和播出机构广泛参与,发挥广播电视人才与市场活力,营造有利于公益广告创作生产的良好环境。同时,根据北京市财政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11〕1797号)正文第二款的规定:严格规范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资金管理基础工作进行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要求,本办法草案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提出相应规范。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有四个主要章节、十七条条款内容,即:总则、支持范围和方式、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附则。对于扶持项目的专项资金来源、扶持项目的条件、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监督检查及惩戒措施做出了进一步细致的要求和说明。
主要是:
(一)在总则部分,突出强调北京市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旨在推动公益广告事业发展,推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高质量创新性发展,规范和高效用好公益广告专项扶持资金。
(二)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部分,获奖励和扶持的项目应具备代表性、示范性和推广性,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在内容创新、现代传播体系建设、服务承载能力等方面发挥自身优势,创作优质内容。以数据库的形式科学整合公益广告作品与专家人才团队,并对获扶持的优秀作品予以推介,营造公益广告创作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在资金管理和使用部分,市广电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获扶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将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创作、生产、播出和再创作等。
(四)在监督检查部分,获扶持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协议条款内容的单位给予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参评资格等处罚。
四、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和扶持满足的条件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推进北京市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过程中具备代表性、示范性和推广性的项目单位。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创新公益广告内容生产,满足首都人民美好生活新需要。完善公益广告创作方式,创新公益广告内容形态,创优升级内容质量。
(二) 完善公益广告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建立面向未来的现代传播体系。
(三) 提升公益广告服务承载能力,全面推进首都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加强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助力首都核心功能优化提升,支撑超大城市精细治理,推进公共服务精准供给。
重点支持方向围绕中宣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市广播电视局重点工作开展。
五、资金管理相关要求
专项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将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创作、生产、播出和再创作等。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与获扶持单位签署协议,对于违反协议条款内容的单位给予取消其参评资格等处罚。
主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承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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