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有关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首都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市场主体活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经2021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1年8月18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开展“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着力培育和激发首都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告知承诺含义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编制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的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一般审批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二、实施范围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由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至北京市全域范围,具体办理项包括:
(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设立许可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乙种)变更、延续审批
(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乙种)注销审批
事项名称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管理要求可进行动态化调整。
三、办理流程
1.编制、公示告知承诺书。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按照统一格式文本编制相应事项告知承诺书,优化办事服务流程,修订办事指南,并将告知承诺书对外公示。申请人可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自行下载或在办事大厅索取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承诺。申请人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确认知晓告知承诺书载明的全部内容,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应交材料符合要求,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3.告知承诺书的生效。申请人应当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和签定的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盖章、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4.受理和决定。审批部门对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相关材料,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对于网上申请告知承诺的,自受理后0.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制证送达。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依法送达申请人。
四、监管措施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通过实地检验检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监控系统监看等方式,依法对申请人履诺行为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未按照法定要求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完善失信惩戒。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由监管部门归集并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其中:轻微违诺失信行为,只在平台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六个月至一年,并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建立失信修复补救机制。申请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提出违诺失信行为修复申请,经核查后,符合《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视情况缩短失信行为公示期,并将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申诉渠道
1.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应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建立内部告知承诺事项异议处理机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履诺检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可通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政务服务咨询电话(010-89150042)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提出异议申请。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1年9月18日起实施。
主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承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宣传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109